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胡某等7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7人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2024年8月至10月间,胡某等7人在禁渔期内,先后相约结伙驾车前往青弋江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段、泾川镇太美村段、泾川镇五星村段等水域,使用禁用的方式电捕鱼共计17次,并将渔获物出售给徐某、刘某等人。
经查,7名被告人各参与作案1-14次不等,违法所得在360元-5136元之间。县检察院在对7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各自作案次数和非法获利范围内对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鉴定评估,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对案发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合计139050元,案件评估费用800元。
7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7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3个月-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在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3905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评估费用800元。
法官寄语:电捕鱼被称为“绝户式捕捞”,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会严重破坏鱼类资源的自然增殖,损害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对7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既震慑了非法捕捞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又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泾县法院温馨提示大家,违反“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规定、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切勿贪恋舌尖上的野味和售卖野味获得的利益,否则将难逃法网。